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三魁利民典当商行清算小组,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施正文,系该××小组组长。被执行人:薛长珠(曾用名薛相珠)。本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的(2006)泰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制裁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6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长珠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280元、执行费250元,并向泰顺县人民法院缴纳非法利息4000元;上述款项合计8530元。被执行人薛长珠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长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的银行存款8530元(账号为:60×××43,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数额不足,按实际金额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夏邦远
书记员:叶建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