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系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东,系该联社筱村信用社××社主任。被执行人:钱克通。被执行人:黄宜杰。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661.55元及相应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3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8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克通在中国农业银行文成县支行的银行存款3500元(账号为:62×××10,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数额不足,按实际金额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夏邦远
书记员:叶建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