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鲁文峰,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漯河。委托代理人张太来,男,汉族,1936年3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与鲁文峰系父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虽然鲁文峰在起诉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主张,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鲁文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昝玉成审判员:左昊审判员:权青发
书记员:王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