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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上诉人鲁文峰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立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2010)漯立民终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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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鲁文峰,女,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漯河。委托代理人张太来,男,汉族,1936年3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与鲁文峰系父女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虽然鲁文峰在起诉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主张,不是民法调整的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鲁文峰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昝玉成审判员:左昊审判员:权青发

书记员:王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