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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0

应某某、包某某等与宁波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甬鄞保字第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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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应某某。申请人:包某某。申请人:董某。申请人:项某某。申请人:石某某。申请人:唐某某。申请人:顾某某。申请人:周某。申请人:林某某。申请人:高某某。申请人:姜某。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宁波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号。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申请人应某某等13人以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6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额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毅

代书记员:曹华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