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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何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嘉善刑初字第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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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08年12月5日因吸毒被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6.0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毒品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1日起至2011年4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涉毒物品,电子秤1台,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静中

书记员:陈红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