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0

余叶萍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刑初字第4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叶萍。1997年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1998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3月因吸毒被处限期戒毒;2004年3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11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0年4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并被决定强制戒毒两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凤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叶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许航、被告人余叶萍及其辩护人王凤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1日,被告人余叶萍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转塘里街团结弄135号三毛旅馆207房间内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被正在例行检查的转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房间内查获大量毒品海洛因、“麻古”、“冰毒”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72.02克,其中71.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0.53克检出海洛因。所查获的毒品72.02克已被收缴并上交杭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叶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郑某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监控录像光盘、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和收缴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住宿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叶萍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叶萍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叶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期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波人民陪审员:王伟刚人民陪审员:茅荣伟

书记员:周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