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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孙道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窝藏、包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冀刑执字第1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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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孙道全。现在河北省石家庄北郊监狱服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4日作出(2003)石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道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5年9月16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道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以(2008)冀刑执字第58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北郊监狱于2010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9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五次,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孙道全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孙道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9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士文代理审判员:张永平代理审判员:王琪

书记员: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