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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郭庆良抢劫、盗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冀刑执字第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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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郭庆良,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5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0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庆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0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庆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郭庆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士文审判员:张新堂代理审判员:张永平

书记员: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