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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三龙故意杀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冀刑执字第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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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文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三龙,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保刑初字第20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三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2月19日以(2008)冀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0年4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五次,2008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三龙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三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9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士文审判员:张新堂代理审判员:张永平

书记员:锁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