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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与邱××、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建梅商初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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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号。负责人:欧阳×× 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邱××。被告:杨××。被告:罗××。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撤回对被告邱××、杨××、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大洋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赖梅君

书记员:洪凌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