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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余××、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建商初字第1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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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余××。被告施××。被告王××。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施××、王××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余××、施××、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34元,由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当事人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审判长:饶冬良代理审判员:黄曙光代理审判员:何世俊

书记员:汪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