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
××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乙。被告刘×。被告胡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胡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饶冬良
书记员:汪晖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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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
××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乙。被告刘×。被告胡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胡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饶冬良
书记员:汪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