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
××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杨甲。被告杨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甲、杨乙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甲所有的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4幢a2- 203室房屋及被告杨乙所有的新安江街道健康南路金山湾17幢2 -402室,保全价值人民币各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杨甲所有的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4幢a2- 203室房屋及被告杨乙所有的新安江街道健康南路金山湾17幢2 -402室,保全价值人民币各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赖雪明
书记员:张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