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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甲、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建商初字第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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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

××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蒋××、胡××。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甲、李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10月30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饶冬良

书记员:汪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