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表人:郑智勇,该支行行长。被告:刑琼华,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城西路116号,身份证号码:332627701022204。被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法定代表人:魏敏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其标,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玉环县干江镇炮台村上炮台路16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03253537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担。
审判员:丁民
代理书记员:金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