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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与蔡其标、刑琼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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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代表人:郑智勇,该支行行长。被告:刑琼华,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玉环县楚门镇城西路116号,身份证号码:332627701022204。被告:浙江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30—234号。法定代表人:魏敏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云建,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其标,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住台州市玉环县干江镇炮台村上炮台路16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03253537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岩支行负担。

审判员:丁民

代理书记员:金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