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住所地台州市××界牌路××号。诉讼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管××。被告:陶甲。被告:陶乙。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界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善华人民陪审员何方富
人民陪审员:朱正飞
代理书记员:叶露附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