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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陈立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13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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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

市市府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国才,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图鹏,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友,县城关镇中山西路323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立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9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负担。

审判长:张灵敏人民陪审员:戴根祥人民陪审员:卢小仙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