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
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苏××。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 行与被告苏××、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0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负担。
审判长:张灵敏人民陪审员:戴根祥人民陪审员:卢小仙
代书记员:金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