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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兰、董学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7530执110号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追偿权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0-06-17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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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国际4幢2102-2室。法定代表人郑娴彬,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欠欠,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法务助理。被执行人董学山,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东方红林场一组108号。被执行人王兰,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东方红林场一组108号。

终结(2020)黑7530执110号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兰、董学山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兆林审判员:王守伟审判员:李安林

书记员:姜德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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