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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倩倩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辽0115执718号

案由与程序
追偿权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0-06-15
地区
辽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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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经理。被执行人侯倩倩,女,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王魏,系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扬,系辽宁京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侯倩倩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侯倩倩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出入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侯倩倩名下有辽A车辆一台,已被本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预对被执行人侯倩倩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均未找到,故未能采取。经电话约谈申请人表示认同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7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丽丽执行员韩佳彤执行员马兴民

书记员:郑金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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