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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82执5315号之二

审理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追偿权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0-12-31
地区
汝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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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

地:河南省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某某1,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汝州市张庄居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汝州市张庄居民区。被执行人李某某1,男,汉族,1966年12月08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李某某、陈某某1、张某某、李某某1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82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482执5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鹏飞审判员:牛振民审判员:金根周

书记员:刘高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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