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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浙甬执民字第388、389号

案由与程序
追偿权纠纷 · 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
2010-09-03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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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章金娥,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平,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军武,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浙**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杨锋,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平,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军武,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法定代表人冯明宪,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住所地宁波北仑区。负责人:周晓波,该行行长。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担保追偿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08)甬民四初字第355、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金诚担保有限公司、浙**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生效判决申请本院执行:分别要求义务人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的借款3956731.85元人民币、540万元人民币及200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对上述债务在530252元人民币、1385596元人民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8978元人民币、50226元人民币由中纬积体电路(宁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终结本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355、35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晓红审判员:严建雄代理审判员:宁航

书记员:段修礼(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