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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异议 · 2010

许昌珠与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2020)新2323执异22号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案由与程序
追偿权纠纷 · 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10-12-31
地区
呼图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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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许昌珠,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被申请人执行人:木拉提包坦,男,1964年6月2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许昌珠与被执行人木拉提包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沙吾列布拉提汗2020年12月21日对本院(2020)新2323执11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受理。案外人沙吾列布拉提汗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20)新2323执11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呼图壁县城镇八街1产区18院1房,产证号:呼字第(2020)字第006710号,侵害了我的合法财产权益。被执行人木拉提包坦于2001年10月9日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呼图壁县西大桥以林场家属院11号平房以出售给异议人的姑父德尔什(已过世)。合同签订后,德尔什向木拉提付清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木拉提包坦也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德尔什。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于是2002年才被执行人木拉提包坦名义颁布了产权证。2002年7月,德尔什将该房屋以23000元价格转让给异议人父亲苏列西叶然哈依甫,并交付了房屋及产权证。于2018年异议人父亲苏列西叶然哈依甫移居在哈萨克斯坦,走之前该套住宅无偿赠送给异议人所有,至今异议人对该套住宅使用并管理。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列入执行主体予以执行,明显错误。本院于2020年2020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依法进行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沙吾列布拉提汗于2020年12月31日撤销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沙吾列布拉提汗撤销异议申请是其个人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外人沙吾列布拉提汗撤销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沙阿吾列

书记员:淑格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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