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系原告长子。被告丁某丙,职、住同上,系原告次子。被告丁某丁,职、住同上,系原告三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业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韩磊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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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甲。被告丁某乙,系原告长子。被告丁某丙,职、住同上,系原告次子。被告丁某丁,职、住同上,系原告三子。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业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付原告50元。
审判员:韩磊
书记员:李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