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无业。被告王某甲,约72岁。被告王某乙,约68岁。被告王某丙,约59岁。被告王某丁,约56岁,西北电建四公司退休工人。被告王某戊,约53岁,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免收。
审判员:屈蓉
书记员:冯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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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无业。被告王某甲,约72岁。被告王某乙,约68岁。被告王某丙,约59岁。被告王某丁,约56岁,西北电建四公司退休工人。被告王某戊,约53岁,无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免收。
审判员:屈蓉
书记员:冯薛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