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某甲,男,住柘城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长青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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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某甲,男,住柘城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长青
书记员::白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