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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张某甲与曹某甲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柘慈民初字第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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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曹某甲,男,住柘城县。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苏长青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