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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颜某与赵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灞民初字第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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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赡养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颜某。被告赵某,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未预交,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屈蓉代理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胡军卫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