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住该村。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2007)灞民初字第1345号张某甲与张某乙赡养纠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在银行存款2030元扣划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7)灞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二零一一年三月至二零一一年捌月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温育东审判员:王立军代理审判员:胡继栋
书记员:李令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