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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徐春香与王芮、青岛市出租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南民初字第4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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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春香。被告王芮。被告青岛市出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对被告王芮、被告青岛市出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綦荣玲人民陪审员:王秀凌人民陪审员:范立云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