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春香。被告王芮。被告青岛市出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对被告王芮、被告青岛市出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綦荣玲人民陪审员:王秀凌人民陪审员:范立云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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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春香。被告王芮。被告青岛市出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春香撤回对被告王芮、被告青岛市出租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綦荣玲人民陪审员:王秀凌人民陪审员:范立云
书记员:王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