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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马兰与周书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柘法慈民初字第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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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兰,女,住柘城县。被告周书平,男,住柘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苏长青人民陪审员:陈德芝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