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兰,女,住柘城县。被告周书平,男,住柘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苏长青人民陪审员:陈德芝
书记员:白文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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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兰,女,住柘城县。被告周书平,男,住柘城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凤祥审判员:苏长青人民陪审员:陈德芝
书记员:白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