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郭鑫,西安市第八十三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郭喜琴,女,196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张柏峰,无业。被告陕西金裕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酒十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屈书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新辉,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仵宏,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增良,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郭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32元。鉴定费6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屈蓉代理审判员:杨扬代理审判员:胡军卫
书记员:李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