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媛,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序略,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杨丽媛因与被上诉人牛序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1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丽媛上诉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但要审查被上诉人诉讼主张的法律关系,还要看有无主张该法律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不能仅依靠民事起诉状中的表述确定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所有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车辆损失37万元,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确定其对车辆享有所有权、能否构成侵权,系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管辖异议的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军辉审判员:刘勇良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戚祥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