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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杨丽媛、牛序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辖终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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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丽媛,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序略,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杨丽媛因与被上诉人牛序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156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杨丽媛上诉称,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但要审查被上诉人诉讼主张的法律关系,还要看有无主张该法律关系成立的初步证据,不能仅依靠民事起诉状中的表述确定管辖权。本案被上诉人立案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车辆所有权。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车辆损失37万元,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确定其对车辆享有所有权、能否构成侵权,系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管辖异议的理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军辉审判员:刘勇良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戚祥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