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云芝,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跃宁,居民。被告于德平,居民。被告阎丽,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挺进
书记员:高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岳云芝,居民。委托代理人陈跃宁,居民。被告于德平,居民。被告阎丽,居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云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挺进
书记员:高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