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姜某与毛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衢江民初字第6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某。被告毛某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毛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2007年6月9日,原告姜某给被告毛某某装修房屋,具体装修地点在鹿溪南路××室和××室,当时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房屋在2007年11月完工,被告欠工程款40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毛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立据写下欠条一张,但至今未支付。现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归还欠款4万元整;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毛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被告欠装修款4000

0元的事实。被告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经庭审组织质证,本院认为,被告接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其相关证据后,未就案件事实提出异议,也未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反驳,故应视为放弃抗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对象予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6月9日,原告姜某给被告毛某某坐落于江山市区××室和××室进行装饰装修施工,2007年11月施工完毕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40000元整。被告毛某某于2009年3月19日立下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姜某装潢工程款计人民币40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的工作内容,其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承揽人完成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2007年11月,装修工作完成后,被告已经验收使用,并向原告立下了欠条,则欠款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双方未确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主张工程款。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某某支付原告姜某装饰装修工程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志明

书记员:郑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