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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0

陈新杰与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0)甬慈行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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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确认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新杰,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三北大街655号。法定代表人徐华江,男,市长。委托代理人沈维忠,男,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吉,男,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阮文良(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厉洁飞(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新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新杰负担。

审判长:周红人民陪审员:厉伟平人民陪审员:徐渭涨

书记员:岑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