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街道办事处初家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初红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59442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5944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李光辉执行员宋立军执行员高绪波
书记员:王日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