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云南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何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治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赵连忠,男,汉族,生于1996年4月7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鲁甸县桃源乡盛达石料场石灰岩矿,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桃源乡。经营者:马祥锋,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审查认为,云南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已与申请执行人赵连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丁勇审判员:陈贵琼审判员:杨胜洪
书记员:马关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