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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台温新民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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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某。被告:孙某。

原告赵某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泳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赵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92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现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赵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孙某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且被告孙某在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既不到庭应诉,又无递交相关证据,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双方因夫妻矛盾发生纠纷,现分居生活。

原告赵某为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

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