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徐卫平
书记员:吴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汪某。被告:王某。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徐卫平
书记员:吴玉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