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李某甲。
原告周某为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6月4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不承担家庭开支,经常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某某不合,夫妻已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至成人,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两处房产。原告周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3、房产证,证明坐落在台州市××新村××号房产一套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4、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证明坐落在台州市××新村××号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李某甲答辩称:原告陈述被告对家庭、亲人极不负责任以及不承担家庭开支不属实,被告下午都是先去菜场买菜,然后去接孩子放学,孩子的教育费有时也是被告支出的。被告脾气暴躁是事实,但有时原告话特别多,被告就会忍不住,打架也都是原告先动手。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甲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和建房用地呈报表,用以证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分割财产以离婚为前提,故对上述证据不作审查。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3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原告周某为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7年6月4日生育一女李某乙。婚后被告对家庭及亲人极不负责任,不承担家庭开支,经常打骂原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某某不合,夫妻已长期分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故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至成人,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两处房产。原告周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户口簿,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3、房产证,证明坐落在台州市××新村××号房产一套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4、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证明坐落在台州市××新村××号房屋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甲答辩称:原告陈述被告对家庭、亲人极不负责任以及不承担家庭开支不属实,被告下午都是先去菜场买菜,然后去接孩子放学,孩子的教育费有时也是被告支出的。被告脾气暴躁是事实,但有时原告话特别多,被告就会忍不住,打架也都是原告先动手。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甲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和建房用地呈报表,用以证明要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分割财产以离婚为前提,故对上述证据不作审查。根据以上对证据的认定,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3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1993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婚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本院认为: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姻现状、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以及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的态度等综合分析,难以确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以离婚为前提,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希望双方在以后的生活当中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
审判员:张辉
代书记员:蔡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