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执行人叔某,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叔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区人民法院(2019)辽01民终12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叔某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出入境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孙某也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本院预对被执行人叔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查找,均未找到,故未能采取。经电话约谈申请人表示认同法院的执行工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辽中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5执9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丽丽执行员韩佳彤执行员马兴民
书记员:郑金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