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被告姜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单吉伟审判员:唐谊成人民陪审员:杨正銮
书记员:唐修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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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被告姜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单吉伟审判员:唐谊成人民陪审员:杨正銮
书记员:唐修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