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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陈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0)建颜民初字第0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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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被告夏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安年,建湖县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唐谊成

书记员:嵇绘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