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被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唐修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顾某。被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唐修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