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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顾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0)建颜民初字第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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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某。被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兴,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唐修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