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荣富,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万春。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潘晓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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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荣富,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万春。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潘晓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