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杨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0)建颜民初字第00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金荣富,建湖县建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李万春。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正涛

书记员:潘晓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