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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杭萧民初字第3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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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韩某。被告孙某。

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09年3月初相识,于2009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曾长时间与家人完全失去联系,经原告多方打听,才知道被告因偷盗被劳动教养,最后又得知被告在婚前也有因偷盗被拘留的经历,而被告在婚前从未忠实告知,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未作任何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09年3月初相识,于2009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及庭审陈述等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和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因双方交流沟通中发生矛盾,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视目前情况,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应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韩某与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4409008802968)

审判员:孔海琪

书记员:韩燕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