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徐某,农民,莱阳市穴坊镇东平村。
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执字第1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志兴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唐希彬
书记员:张德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被执行人徐某,农民,莱阳市穴坊镇东平村。
终结莱阳市人民法院(2010)莱阳执字第14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志兴审判员:李卫界审判员:唐希彬
书记员:张德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