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文伟,男,1984年7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海市。2002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2020年1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方文伟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文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符合认罪认罚诉讼制度,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文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千七百零三元,发还被害单位酷泓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退)。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背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林颂
书记员:徐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