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红、朱金山:
申请执行人杨汉红与被执行人朱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乡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724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及(2018)陕0724执707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金山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金山偿还剩余借款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金山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限其当即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存款6000元。该执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朱金山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