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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谢静、彭芳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02执恢3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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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静,女,汉族,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彭芳洪,女,汉族,1954年8月2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杨放军,男,汉族,1952年3月2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一、对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过伟国审判员:周新审判员:彭建伟

代理书记员:刘慧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